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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章英格兰的地方制度(2/2)

有的封君法庭代替了百户区法庭。

到亨利二世时期(1154年-1189年),国王授权御前会议通过巡回法官对地方法庭和封君法庭实行监督,并受理上诉。

御前会议实际上成为全国最高法庭。

而在此之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除了封君封臣的封建义务关系外,几乎没什么联系。

巡回法官的设立,则开始干预地方司法。

郡和百户区,在创立之初,基本上是个司法单位。

其行政职能,是逐渐获得的。

在这个过程中,由自由民或土地所有者组成的法庭,也逐渐演变为地方议会。

郡作为行政部门,负责征收税款、维护治安、安排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等等。

郡议会则选举国会议员和本郡主要官员,如税吏、王权辩护官和监察官,有时候,甚至还会选举郡长。

可以说,都铎王室得以控制地方,主要靠郡长,治安官,星室法庭,以及巡回法官来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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