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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5/9)

为了防止被掠为奴隶,外族人愿为私人当田客(种田农奴)。

后赵王、羯人石勒曾是并州商人郭敬和地主宁驱的田客。

当他逃荒时,晋官吏想缚他卖为奴,由于宁驱的保护得免。

他外出求食,得到郭敬的施舍。

他建议郭敬把饥寒交迫的羯人骗到冀州出卖为奴,不至于饿死。

并州刺史司马腾大捉胡人,两人一枷,押到冀州出卖,石勒也被执卖给平县师欢家为耕奴。

师欢怕他鼓动耕奴们反抗,把他释放。

他给人家当佣工,又被乱军捉获。

为了不被卖为奴,他聚八骑起义,后杀败晋新蔡王司马腾。

鲜卑慕容部人皮肤洁白,晋士族多买慕容部妇女为婢妾。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亲兵,又是附属于他们的农奴。

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力和财富资源。

由于各家的奴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奴婢。

京城“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

“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

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

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

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

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

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

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

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

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

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

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

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

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隶。

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

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

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

免三次成为良人。

唐代奴婢数量众多。

唐高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批奴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镬奴婢300人,别食实封500户。

司农寺将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入。

凡孳生鸡彘,以户奴隶课养。

俘口则配轻使,始至给享食(《新唐书》志38,百官3)。

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

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载得80万缗。

唐朝的登莱沿海奴婢买卖中有大量的新罗人被卖为奴。

唐代佛教寺庙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奴婢:武宗即位,毁天下寺庙4600;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奴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

……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新唐书》志42,食货2)。

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可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

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

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

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

人口总数.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8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万。

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

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

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万人,课口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

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

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

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万人,课口237万人。

5年内,平民减了2/3,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

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3/4,则为.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65万人。

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

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遍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唐律疏议》还把部曲和奴婢并举:“奴婢部曲,身系于主”;“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唐律中关于部曲、奴婢卑贱身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口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伦常名教,确定贱口卑贱的身份等级地位、借以强化对依附劳动人口的占有与超经济强制的意志。

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奴隶命运更为悲惨?

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口,身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马法下的奴隶还要低贱?

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庭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第6节宋代的奴隶制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

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

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

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

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

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

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

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

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

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

农民冬春借粮,以夏麦偿还。

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以冬禾偿还。

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

这样,农民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

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成为极为严重的问题。

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

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

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

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

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

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

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的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

1184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1)凡在1181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

此后,严禁逃移。

2)地主不得‘强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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