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7/9)
元朝建立后,蒙古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
大汗可随时把农田及田上的汉人赏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
宋国破灭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
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50万个奴隶。
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
蒙古贵族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
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征迁来的色目人。
元朝一个中等官员就有上百驱奴,一个大使长(奴隶主)的驱奴成千上万,忽必烈宠臣阿合马就有7千多个驱奴。
驱奴没有人身自由,是主人的私有财产。
驱奴既要向使长缴租,也要向政府纳赋。
元朝法律规定“驱奴与钱物同”,主人可以随意买卖或馈赠;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
元初法律规定: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还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
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
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
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
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
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
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
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
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
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
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
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
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
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
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
元灭宋时,在江南维持原有的制度,因而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
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
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
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
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
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
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
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
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
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
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
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
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
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
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的俘虏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
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
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
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
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
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
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
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
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
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
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
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蒙元统治下的汉人、南人是贱民(奴隶)。
任何一个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汉人的农田,任凭农田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杀蒙古人偿命,杀汉人罚交一头毛驴价钱。
汉人村里新媳妇的初夜一定要给蒙古保长,汉人连姓名都不能有,只能以出生日期为名,不能拥有武器,只能几家合用一把菜刀。
元政府规定:禁止汉人打猎,禁止汉人学习拳击武术,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人集会拜神,禁止汉人赶集赶场作买卖,禁止汉人夜间走路。
元政权为了试刀是否锋利,可以随便在街上抓人杀掉,蒙古人习惯将逃工偷懒的汉人抛入海中做为惩罚,最多的一次就将3万多汉人抛入海中。
明清的奴隶制度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
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
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
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侍”的等级制中,其中有专门服役于人而成为“贱民”阶层的。
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修明陵的工匠都被闷杀了)。
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淫威,据《万历野获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
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任意侮辱。
“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
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廷杖”和“诏狱”上。
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
诏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
廷杖和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
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
明朝官俸为历代最薄,百官之俸,最初皆取江南官田。
后定明官禄,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13石,到最低官级,正七品至从九品最后递减至5石。
其后以绢以钞以银折算,也大抵依据此制。
从官禄来看,明帝国的官员待遇同皇族相比,简直天上地下!
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1/7。
明代皇室贵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皇室占的土地,称为皇庄或宫庄。
皇庄的收入专供某宫后妃和未就藩的亲王的日常用度。
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庄有36处,占地37595顷多。
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设皇庄七处,随后又增设苏家口皇庄24处,前后不足六年,共增设31处皇庄。
如果按弘治五处皇庄共占地12800顷,每处皇庄平均占地2560顷的标准估计,则增设的31处皇庄占地就有79300顷之多。
皇庄如此急剧扩展,大批民田很快被吞没,田地上的农民不是被赶走就是沦为皇庄的佃户。
另一类是藩属庄田,洪武时分封诸王就藩各地时就已建立。
朱元璋广封朱氏宗室,几个儿子皆拥劲卒,居大镇,下诏严令群臣时时刻刻、无微不至地尊显朱氏皇族。
他有24个儿子和1个侄孙,都建藩为王,有地有兵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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