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8/9)
明朝的藩王都有5万石米的俸禄,还有钞二万五千贯,绢布盐茶马草各有供给,以至于最低的“奉国中尉”也有禄米200石。
到了明末,这些只会在王府里配种生人的朱氏凤子龙孙,竞繁殖有几十万之众。
《明史.食货志》记载,御史林润曾经分析说:天下每年供给到京师的粮食是400万石,而诸府的禄米是853万石,缺一半还多;以山西为例,山西留存的粮米是152万石,宗禄米是312万石;再以河南为例,河南存留的米是84.3万石,而宗禄米是192万石。
两省存留米的全部,还不足宗禄所需粮米的一半,更何况官员的俸禄、官兵的军饷都要从这里边出。
明中叶以后,各地藩王除兼并民田扩大藩府庄园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讨附近的官地,来扩展自己的地产。
正统五年(1440)甘肃庆王家拥有土地一千顷,大部分由占夺而来。
1605年,四川省可耕地的70%掌握在诸王手中,20%为军屯土地,平民百姓耕种的土地只有10%。
明代皇族亲藩大量兼并土地,而他们的土地享有免税的特权,造成全国1/2土地不纳税,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朝廷自天启年间(1621~1627)开始屡次向普通百姓加派“三饷”。
1618~1637年,赋税竟增加了6倍。
一亩农田产出只有6两银子,至少要交10多两银子的税。
面对苛重税负,农地大量抛荒,农民流亡,最多时流民人数高达600万人之巨,占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1/8,导致了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
万历帝的爱子朱常洵被封为福王,诏赐良田4万顷为食邑,这一数字相当于河南全省可耕地的很大一部分。
因此,又不得不从其他省征用一部分民田。
结果,河南、山东和湖广共有约二万顷民田被划归福王。
此外,前内阁首辅大学士张居正的土地亦划归福王所有,同时他还得到了四川茶盐专卖权。
福王的生活极其奢华,他在洛阳的王府造价高达28万两,是规定造价的10倍。
李自成的军队于1640年攻入洛阳,福王府被放火烧了三天。
崇祯年间,河南一省有八个亲王:开封的周王有良田一万余顷;南阳的唐王、汝宁的崇王、禹州的微王、彰德的赵王、怀庆的郑王,每家有良田大约数千顷到上万顷。
卫辉的潞王有良田4万顷,大部分土地是在湖广。
他除在河南、湖广两省占有良田四万顷外,还有皇帝赐的盐引专利。
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
“勋”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围的宦官。
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很多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
勋戚贵族兼并农民土地较皇庄有过之无不及,勋戚庄田在北直隶和京畿分布比皇庄为多,所以其兼并的规模也比皇庄为大。
景泰二年(1451),贵戚汪泉霸占官民田地共达3千余顷。
一些有权势的贵族除奏请的土地外,还接受所谓“投献”来的土地。
投献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苛重的赋役,自愿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而自己则充当贵族庄园的庄头或佃客,以求保护。
一些人竟然把小户农民的土地强行投献给权贵豪强,自身充当管家。
成化时,皇亲王源的庄园原有赐田27顷,但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1220顷有奇,可耕者366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
除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也相当庞大。
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
各地的官僚乡绅对民田的兼并也十分严重,如江南华亭的乡绅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
“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出现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
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
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家业,但社会地位犹如农奴。
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
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用古代“免奴为客”的办法,便由奴认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
明清两代的工商奴隶制十分发达,毕道村说:“马克思一再强调,只要工商业仍奠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产就决不会导致资本主义。
然而,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
明清两代,人们蓄奴之多令人咋舌。
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宁陵的苗思顺、虞城的范良彦、无锡的大地主邹望,河南的褚、范、苗、曾,麻城的梅、刘、田、李等强宗右姓所占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数千人以上。
蓄奴范围之广,乃至连一些中上层农民也占有不少的奴隶。”
明初,凉国公兰玉令家奴贩云南私盐一万余引。
永乐时,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县官都收留大量的“军伴皂隶”,以“办纳钱财、买卖借贷”。
宣德时,会昌伯孙忠以“家奴贷子钱于滨州”。
景泰时,都指挥孙继宗、孙绍宗,指挥孙显宗及其侄子孙璘“起塌房”,“邀截客商,引盐发卖”,辽东巡抚都御史李纯放债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
彭城伯张瑾封王于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
万历时,右都御史秦耀令家奴在无锡、苏州、常州开设典当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十万金”。
此外,著名官吏徐阶、朱国桢、徐显卿各以织布、缫丝、养蚕而闻名乡里,如其所述,这主要出于诸女仆之功。
天顺时,常熟大户钱哗靠他的十三个奴仆发家致富。
著名刻书商毛于晋,“家蓄奴婢二千指”,除用于耕种宅旁的二顷地外,主要用来刻书、校书。
当时中国最大的几个商业集团,徽商、晋商、福建的海商,无一不是靠奴隶支撑其商业的。
其中,徽商的资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时也是中国奴隶最多、所受的奴役最严酷的地区。
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仆用于“营运”。
明代各类史籍中提及的工商业劳动力,特别是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在工商业中的劳动力,很少不是奴隶。
类似“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今豪势之家用仆开店”之类的奏疏实是举不胜举。
明代的各类小说,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叙及行此事的,几乎都是奴隶。
如《警世通言》中所讲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讲的陈篪,都养了几个至几十个家丁专做私商勾”。
直至清末,曲阜孔府还蓄有经营着数十种手工业的几百名农奴工匠。
掌握了土地并垄断了重要工商业的地主、官吏豢养了大批充当鹰犬的奴仆,将大批农民沦为各色农奴。
如东汉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际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仆、雇工人等等。
因此,以奴隶为其生产、经营骨干的中国各类地主工商业也同时基于农奴制度之上。
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的相互补充、协同。
付衣凌先生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
明清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南、闽粤等省,同时也是蓄奴最多最严重的地区。”
清代后期对蓄奴制度进行削弱。
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
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极为普遍。
1727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地主视佃户为奴隶,私刑拷打,淫其妇女,地方官徇私助虐,请求朝廷立法禁止。
吏部和刑部议定例文: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80;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
清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和贱民。
雇工不是自由的人,他对雇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其劳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大批农民工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
清代法令规定各级贵族占有的生产奴隶的最高限额为:亲王950名、郡王270名、贝勒215名、贝子170名、宗室公90名,其它各级臣僚都可合法地拥有数十名不等的壮丁奴仆。
其限额远高于西汉,而这还仅是指生产奴仆,不包括家内奴婢。
崇祯11年冬至12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掠去汉民46万2300余人,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又“俘获人民36万9千人”(《清太宗实录》)。
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清世祖实录》)。
汉人奴隶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杀。
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由此推算,仅自杀的汉人,在满清入关前后几十年间,就不下10万人。
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数。
由于满清的疯狂虐待,大量汉人奴隶逃亡,“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顺治皇帝颁布命令,“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
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清世祖实录》)甚至投靠满清的大汉奸靖南王耿仲明,由于收留了逃亡汉人奴隶,也被迫自杀。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园中的“壮丁”。
他们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壮丁反抗和逃亡甚多。
以1745年的畿辅皇庄为例,460余名庄头所辖16800余名壮丁,大部分不从事生产劳动,庄头能驱使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仅290余名。
清廷只好允许将各地皇庄上的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共16000民壮丁拨出为民,只留290余名保留农奴身份。
从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贱为民”的谕旨废除了相当众人的“贱籍”,但各地阳奉阴违,直到20世纪仍保留少部分的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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