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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三十五章 杀夫案(3/3)

则谓之故。

谋者尤重,故者差轻。

今此人因犯他罪致杀伤人,他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

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于是总结出为盗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等适用自首免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判刑的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杀伤人都是因犯他罪本无杀伤之意。

事不得已,而致有杀伤,即他们杀伤人都是临时性的、非蓄谋的甚至是被迫的。

考虑到他们杀伤人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都是临时性非蓄谋杀人这些客观情节,那么在判刑时。

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阿云杀人是谋杀绝非故杀,谋(故意且蓄谋,即司马光所谓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之类)与故(故意非蓄谋。

即司马光所谓直情径行、略无顾虑之类)截然不同。

故阿云不可轻恕。

王安石则说,《刑统》杀伤。

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

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

也就是象为盗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等罪犯之所以在自首后要从故杀伤法判刑,是因为在自首免所因之罪后,要制裁他们不许首的杀伤罪,但对于这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即律文未明确规定这是何种性质的杀伤(实际上无法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规定以何种刑罚去制裁这杀伤。

在诸多犯杀伤罪中,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杀伤情节既最恶劣又最简单,在量刑举重以包轻原则下,用故杀伤法制裁这杀伤最为得宜,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

因此仍从故杀伤法是一条量刑条款而非定罪条款,得免所因之罪后法律并不认为未犯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法律并非认定犯有故杀伤罪,自首情节并不影响对整个犯罪性质的认定。

所以阿云谋杀后自首,仍属犯谋杀罪,但可以用故杀伤法判刑。

郑朗说各伺其职,将郑朗害苦了。

因为他没有参与权。

苦思良久,制度是他制订的,必须要维护,没有参与权,可有建议权。

因此隐晦地上了一奏,说这件案为什么闹得这么大,是有原因的。

其一,太祖太宗时统一诸国,为求迅速从乱入治,采用乱世必用重典的思想,包括佃农偷吃主户家的一块树皮也要重惩不怠。

宋初律法比唐朝还要重。

其后国家大治,太宗晚年起,严刑竣法已经产生许多弊端,因此许多士大夫呼吁轻刑。

包括郑朗自己经过多年苦思冥想,最终还是走回以德化为主,刑法为辅的上古夫子思想。

这仅是其一,其二是阿云与韦大的关系,虽许遵用礼法断二者不能确立婚姻关系。

但无论在司马光,还是在滕甫心中,多少还是认为二者有婚姻关系的,阿云以妻弑夫,不管成未成功,皆是罪不可赦。

站的角度不同,看待问题不同。

史上阿云最终是赵顼听从王安石意见,下诏书赦免阿云死罪,改为徒刑,不久大赦回去,重新嫁人生子。

似乎一切走上美满的结局,惩罚也惩过了,重新做人了。

然而司马光重新上台后,对此案念念不忘,再次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抓捕,斩首示众。

若处理不好,不但引发两个学生自此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这非常非常的可怕。

而且会因此案,将散成一团乱沙的士大夫们再次凝聚成两团,这更可怕。

赵顼就问了一句:“郑公之意如何?”

郑朗答道:“为何不将此女带到京城亲自审问?”

吕诲说道:“她仅是一个民女,如何带到京城?”

因为案子已经将皇上都卷了进去,难道让皇上还要认识认识这个阿云?

郑朗叹了一口气说道:“已经卷了进去,几十名士大夫,十几名朝堂重臣,若再加上我,有一个宰相,还有陛下,昔日汉武帝说郭解因卫青得劝,可见他不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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